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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8-05-10 | 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对律师以及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均有明显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确认送达地址

1、确认送达地址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送达地址包括确认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联系电话。

(2)同意电子送达的应确认电子送达地址。

(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是委托代理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要签名,盖章,捺印确认。并要求承担提供不真实地址的法律后果。即因地址不准确,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实际接收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准确等导致人民法院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将按以下分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确认送达地址的例外情形

依照以上规定仍然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营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三、确认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新增送达方式4种

意见在原有送达方式的基础上新规定了4种送达方式。

(1)短信送达;

(2)微信送达;

(3)平台送达;

(4)专号送达;

平台送达是指建立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电子平台.专号送达是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与大型运营商,门户网站合作的送达方式。除此以外基于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今后还会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与方法,创造出有效的送达方式。对此律师应关注或留意新出现的送达方式。

五、意见的实施对于律师执业的影响

(1)在为当事人起草合同等文书阶段就确定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可约定为:因本合同项下所产生法律行为及纠纷,需要送达诉讼类,非诉讼类,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为甲方*****乙方*****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时,尽量约定企业,公司或单位的电子信息平台或专号为受送达地址

(2)针对委托代理阶段的当事人,可以在委托书中要求约定律所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的确认地址。

(3)电子送达是快捷简便的送达方式,除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外。要告知当事人在签名确认送达地址确书认时,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同意的,可约定律师的电子介质为送达地址。

(4)律师要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保存当事人的短信,微信,专号送达方式和保存相关证据。

(5)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尽量采用已经确认的各类送达地址,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快捷送达,不到万不得已不采用公告送达。

(6)送达地址变更的,律师应及时提醒当事人向法院变更确认地址。以免因地址变更无法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

(7)有条件的律所应当建立专门的送达平台或是专人来管理送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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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秦前坤、张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