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