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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坤律师代理的物权法方面的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4-02-11 | 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武汉某建筑公司在1996年承建武汉某化工厂一建筑安装工程,后因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足款项而向武汉市中院起诉。1998年武汉市中院判决解除合同,化工厂向某建筑公司支付70万元及利息。经查明化工厂经改制更名为某石油公司。某石油公司长期经营不善,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直到2011年武汉中院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该石油公司位于武汉某工业园特1号3200平方米厂房。第三人某物业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武汉市中院驳回异议而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凭借2008年汉阳区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中,其中关于确认了关于该被查封的厂房的租赁协议的内容,而要求确认其对该厂房的所有权。并出具了与该厂房地区村委会签订的转让协议作为证明其所有权的证据。
      一审判决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前坤律师认为,某物业公司的转让协议仅为复印件,并且根据我国法律,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可以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非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不可有偿出让。而2008年的生效判决仅为给付之诉而非确权之诉,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形成合理证据链证明自己是该厂房的权利人。
      最终武汉中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同了被告观点,判决驳回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后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而再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