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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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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以外的素养势在必行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4-05-07 | 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熊少雄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从执业以来,我一向注重自己有关执业素质的自我修养,特别是专业素质的提高。但是,自从前不久遇到了一个“意外”情况后,我有些思想上的改变,一直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呼吁,这种改变就是:律师专业素质以外的素养不容忽视,更有待提高。
      那一次遇到“意外”情况是在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为一个抢劫案开庭之后。这个案件案情其实比较简单,就是有一个成年人和四个未成年人合伙抢劫。这个案件第一次开庭我没有参加,后来我这个当事人的亲属又增加辩护人才委托我。由于没有参加第一次庭审,我只能通过阅卷再提交辩护词。通过阅卷,我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同年同月同日在江岸区的“两次”作案依法应当认定为“一次”,只是由于公诉机关在指控时人为地分成了“两地”。而且,这一点对本案所有当事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旦达到“三次”就“多次”了,“档次”就上去了。特别是我的当事人,公诉机关认定就是“三次”。所以我在辩护词中把这一点作为了一个重点辩护意见。不曾想,法庭因为其中一名的年龄问题再次开庭。
      庭审时,除成年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外,其他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其中三名各自一名辩护律师,我这个当事人则是我和原来那个律师一起开庭,四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八名亲属到庭参加庭审。庭审中,我发表了在江岸区的“两次”作案依法应当认定为“一次”的辩护观点。我当时以为,我发表这个辩护意见后,其他几名律师,特别是我这个当事人的另一名辩护律师至少会“附和”一下,增加补充一下,但是四个律师都没有!
    庭审结束后,我很茫然,就问了其他律师,结果其中两名律师不予理睬立即离席离开,另一名只是微笑,而我的当事人的另一名律师则说:“你这个观点我不赞成,法庭不会采纳的!”我说:“怎么能这样讲啊!难道你的所有案件的所有辩护意见法院都采纳了吗?”结果他说“你这是糊弄当事人!”还没完,他还补上一句:“我们四个都没看出来,难道就你聪明?!”我当时也很来气,说“你怎么讲话的,怎么叫‘糊弄当事人’?”没想到,这个律师居然当着八个家长包括法庭的书记员等十几人的面,居然冲上来连说三遍“你再说一遍”就要动粗!敢情他要“单挑” !后来被当事人的亲属拦住并被纷纷指责才罢手!
      戏剧性的是:我的意见被法庭采纳!——当然,“戏剧性”这只是针对那个律师的话而言的。
      这个事情对我来说真的很意外!假如当时真的发生打架事件了,恐怕我会成为一个新闻人物,标题恐怕是“一个当事人的两个律师开完庭就在法庭内单挑!”那在律师界会成为一个永久的笑话!
      发生这个事后,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一个律师的专业素质固然重要,但是,如果缺乏专业素质之外的素养,仍然不能成为一名受人尊重和信赖的合格律师。我无法定义“合格律师”,但有一点,你的当事人如果因为你不负责而找你麻烦了,那你至少是“不合格”的律师,因为后来得知,我的当事人就以另外那名律师“没有负责”为由到他的律所告状。
      我无意评论这个案件中其他几名律师的专业素养如何,因为没有律师能保证自己没有疏忽。但是,当其他律师提出某个观点,作为同案的其他辩护律师,是否应当也分析一下,即使来不及重新整理辩护思路,但在不影响自己整体思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附和”一下,不能因为面子观点或者害怕当事人“怪罪”自己的疏忽而置之不理甚至为维护自己的面子而抛下起码的律师形象最终把自己打扮成一个西装革履的“混混” !
这个事件后,我小结了一下,作为律师,除了专业素质,以下几个方面的“素养”是需要培养和提高的:
      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即使专业水准再高,但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马虎了事,那肯定不行。我曾经与另外几名律师在武汉中院就一个共同伤害案件开庭,我就发现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在庭审前根本没有看过卷宗材料!如果你具备了这种素养,你会走路也想那个案件,睡觉醒来还在想有没有漏洞,开庭前在思考对方会怎么答辩!如果想到了一个问题,而你在这一方面还不是很熟悉,你会连夜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案例。这样,认真负责的态度实际上可以弥补专业上的不足。如此做了,就不至于看不到一些案件的诸如“两次”抑或“一次”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