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秦前坤律师代理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在其与武汉琪珊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因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位于汉阳区永丰乡汤山工业园特1号3200平方米的厂房,2011年3月21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执恢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并向本案的原告武汉琪珊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2011年4月11日,琪珊琳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被查封的厂房系该公司所有,不应查封,2012年12月11日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异议。该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琪珊琳公司没有取得取得讼争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不是讼争厂房的权利人。依法驳回琪珊琳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