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秦前坤律师代理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251号裁决,向武汉市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武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仲裁庭已查明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均未对股权转让后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在股权回购期间内(或届满后)发生增资扩股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但仍径直裁决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股权转让时支付对价所占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持股,超出了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的径直裁决剥夺了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另行主张其在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应享有相关权利的权利。因此,仲裁庭的上述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武汉市中院裁决: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251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