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GZHUOLAWYER.COM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患者郑某某肾结石住院治疗,医院过错造成患者肾脏被切除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7-03-13 | 4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容摘要:医疗机构在确定对患者疾病的治疗方案时,应当客观全面评估各治疗方案的优缺点、向患者充分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安排最符合患者利益的治疗方案,并审慎实施。否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13年2月患者郑某某因左肾结石手术入住某市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在患者入院第3天即对患者行左肾切开取石和钬激光碎石术手术,并在肾窝内放置橡皮引流管一根。患者入院第十天时,该院对患者肾周引流拔管。出院后,患者出现身体不适,并再次检查出输尿管结石、肾积水并感染、高热、后腹壁积液和胸腔积液。其后患者接受了多次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后转入武汉某医院治疗,检查后发现患者郑某出现肾周脓肿、肾萎缩的症状,造成不得不切除肾脏的严重后果。患者郑某要求两家医院对其肾脏被切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郑某的左肾被切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黄坤志律师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某市医院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首先接诊的医院没有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近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这体现在该院没有考虑优先采用体外冲击波碎石、输尿管镜取石术等方案而是首先采用了开放手术,而开放手术对复杂性肾结石一次不易取尽、复发率高、重复取石手术难度大,危险增加,甚至有发生肾衰竭的可能,违背碎石取石治疗常规。患者郑某后续病情的发展证明该院选择的治疗方案是错误的。其次在存在多种治疗肾脏结石方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评估风险、充分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而该院并没有履行此项义务等。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黄坤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市医院对患者的损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已扣除某市医院垫付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