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秦前坤、孙凡两位律师代理的原告XX发展有限公司诉XX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X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在长江日报上刊登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公告。在原告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被告申请挂失并已登报公告的情况下,被告仍将涉案土地证转移登记给另一公司,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被告没有做到认真审核即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变更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无权属来源的情况下,先发证,后补办手续,审查不严,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判决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宣告原告土地证作废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将原告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变更登记;撤销被告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人民政府颁发给另一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