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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3-05-16 | 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