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GZHUOLAWYER.COM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3-05-16 | 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