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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3-08-15 | 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司法厅文件鄂价房服[2006]258号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省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外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住所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