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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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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坤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22-02-25 | 7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任

秦前坤主任简介

 

秦前坤,男,汉族,1955年9月出生,湖北仙桃人,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一级律师。曾任湖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1、执业经历

1)1987年7月~1992年10月,在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工作,专职律师;

2)1992年10月~1996年6月,在湖北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副主任律师;

3)1996年6月~2012年12月,在湖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后更名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4)2012年12月至今,在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2、社团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志愿者协会副会长,武汉市台资企业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法援案件评估专家及武汉市法援案件评估专家,并兼任武汉、荆州、荆门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3、执业介绍

1985年3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先后担任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及鄂州市国税局、湖北省地税局、湖北省清江投资公司、空军驻武汉办事处等上百家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省级政府机关、部队的常年法律顾问,参加过国内首例投资体制改革大型项目清江隔河岩水利枢纽导流隧洞及大坝工程的招标等重大经济合同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一些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查修改和见证。

4、业务专长

擅长于金融、房地产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银行信贷、项目担保、票据、支付结算、基金、信托和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销售后期服务以及与金融、房地产相关的诉讼和仲裁;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公司债转股、项目投融资、税务筹划等法律事务,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劳动关系管理筹划、税务筹划等方面卓有建树。秦律师注重实战操作、倡导法律智慧,带领律师团队致力于帮助客户全面、及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难题,得到充分肯定和广泛欢迎。

5、主要贡献

在担任建行湖北省分行法律顾问期间,狠抓信贷风险防范,向湖北建行分行提出的关于做好贷款抵押担保防范信贷风险的建议,曾被建行总行转发全国建行。曾承办我国首例党政机关领导人名誉权纠纷案、首例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以及湖北省首例股东代表诉讼违反竞业禁止案并胜诉。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购壳牌中国控股私有有限公司在武汉阳光石油公司的股权、天发公司加油站资产及成功转让其滠口油库资产,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蒲圻水泥总厂的债权进行资产重组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曾代理过不少民商事纠纷案件,不少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典型案例,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参考。相关著作及论文:先后在省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不少文章,曾参与编著《商务大辞典》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释解》。《金融时报》、《湖北日报》、《律师世界》、《湖北建设银行报》、《湖北法制报》、《湖北经济报》和湖北电视台、湖北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其事迹进行过报道,中央电视台也曾多次对其进行过采访,还被收录入1993年1月华龄出版社的《中华名律师辞典》和2001年9月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专家人名辞典》等。

通讯地址:(430070)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中南国际城A座二单元1401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7103791(移动)(027)87250013(办公)  87254122(传真)


附:曾经担任过法律顾问的主要单位名单
湖北省清江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建行湖北省分行:
国泰君安湖北分公司: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楚天都市报
市场指南报
湖北日报社楚天广告总公司
湖北省造纸公司
湖北省二轻物质供销公司
鄂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驻武汉办事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三零一工厂
中石化湖北石油销售直属分公司
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农行湖北省信托投资公司
鄂州市供电局
湖北省花木盆景协会
湖北省农垦建筑公司
花木盆景杂志社
武汉致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凯撒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鹏诚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东榮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第717研究所
武汉东湖渔场
湖北省植保总站
湖北省蜂业公司
湖北省土肥站
当阳市税务局
湖北省咸宁市麻塘风湿病专科医院
湖北省鄂南监狱
东易日盛武汉公司
武汉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湖北省质量监督局

湖北省保监会

湖北省财政厅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生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丰房地产公司


典型案例
1、1987年担任汪某等人投机倒把案汪某的辩护人,三名同案犯均被宣告无罪。
2、1989年担任阮某盗窃案被告阮某的辩护人,被告被宣告无罪。
3、1998年11月担任曲某等人贪污案曲某的辩护人,经两审终审,两名同案犯均被宣告无罪
4、1988年前后,参加了国内首例投资体制改革大型项目清江隔河岩水例枢纽导流隧洞及大坝工程的招标等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
5、《140万元汇票为何被冒领》楚天都市报1997年12月5日第7版
6、1998年担任罗某的代理人,在其与武汉某著名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最后被告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予赔偿,原告胜诉。
7、1999年担任原告杨某等58户代理人,状告某公汽公司等单位侵权,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确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胜诉,此案创下我国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之先例。
8、1998年担任我国首例党政领导人名誉权纠纷原告方的代理人,进京告状,经判决确认侵权成立,原告胜诉。
9、1998年担任我国首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或转让行政纠纷原告的代理人,为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10、1997年作为原告王某的代理人,参与了湖北省当时最大的一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最终原告胜诉。就水污染损害赔偿的主体、赔偿范围、各排污主体之间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水污染损害赔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1、1999年作为新世纪外校的学生或家长的代理人,参与了我国目前最大的一起教育行政纠纷案,通过诉讼,当事人达到了预期目的。
12、2001年作为原告蔡某的代理人,参与我国首例因网民在网站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案诉讼,最终判决确认相关网站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胜诉。
13、2001年代理了我国首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行政纠纷案,最终以案外和解方式结案。
14、2003年,作为股东李某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股东刘某及某公司提起湖北省首例竞业禁止诉讼案,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确认被告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15、2006年作为被告药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其与原告刘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经四次审理,二审被告胜诉,刘某不服还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还是某药业公司胜诉。确认双方之间不是借款关系。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16、2007年作为原告某清算组的代理人,对被告张某等提起股东侵权诉讼,先后经过四次审理,最终以被告侵权成立,原告胜诉结案,使一起历经十年的股东侵权诉讼案圆满地画上句号。
17、2010年作为被告某民航管理局的代理人,在其与原告某投资公司债务纠纷中,经过武汉中院湖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六次审理,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民航管理局作为债务担保人的股东不承担无限责任,驳国原告对民航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18、1999年作为原告湖北清江水电投资公司的代理人,对武汉市某信用社提起存单纠纷案的诉讼,经湖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违规办理存款业务事实成立,由此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原告胜诉。此案已作为典型案例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辑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四卷
19、2005年3月,作为原告建行某支行的代理人,在其与被告农行某林区支行的存单纠纷诉讼中,经汉江中院、湖北高院两审确认,建行某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成立判令被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