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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采用我所熊少雄律师《关于规范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建议》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7-05-10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规范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建议

 

湖北省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省武汉市民革党员、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少雄来信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尽管有如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工作呈现杂乱无序、无章可循状态。通过网上搜索可以看到,这种无序状态最终主要表现在移送周期过长。

事实上,针对这一问题,审判系统很多法官特别是很多地方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都对此进行了思考、探究和调研,并且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同时,很多地方法院为规范案件移送工作,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规范,比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目前反映的问题,移送周期受三个时间段的影响:一是一审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二是当事人上诉后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卷宗材料的时间;三是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时间。而其中时间周期最长的就是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时间,以及一审法院移送二审法院的时间,两个时间段有的长达四五个月。

探究制约上诉案件移送时限的因素及其成因,大约有下列几种情况:

1、法律规定、制度要求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审理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未作具体规定。从相关规定来看,这些移送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限之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限之内,属于法定审限之外的真空期。

2、对具体移送环节缺少制度要求,没有考量指标,导致移送工作随意性增大。由于在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不完善,上诉案件移送和流转程序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操作程序上就很难保持其稳定性,在具体运作中往往就会表现为放松对效率的要求,造成诉讼迟延等。

3、法律文书送达效率的制约因素。在上诉案件流转过程中,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环节繁多,包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对裁判文书、“上诉须知”的送达;当事人上诉后,对上诉状、答辩状副本的送达;二审法院对催交上诉费或审批减缓免通知的送达,在多个上诉人同时上诉的案件中,对其中未交费的上诉人作出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进行送达等。

由于上述原因和制约因素,导致上诉案件在某一环节的时间迟延,势必影响到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和效率,也严重地影响到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社会效果,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也无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此,建议: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查明移送时间及周期过长的问题和成因,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关于规范民事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以此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