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GZHUOLAWYER.COM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XX有限公司与XX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来源: | 作者:尚卓 | 发布时间: 2017-03-13 | 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我所孙凡律师成功代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XX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原告与第三人朱某、某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与朱某还签订了《保险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朱某一并代办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险事宜,即由朱某代办租赁车辆的投保与出险理赔等事项,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租赁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并约定车损险为30万元,盗抢险260400元,另外投保不计免赔等。
    后因朱某违约,原告遂决定收回车辆,在收回车辆的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原告按《索赔告知书》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所有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以车辆已经因报了盗抢险而拒绝赔偿,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明确记载租赁车辆被收回不属于盗抢行为,系经济纠纷。保险公司还辩称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案涉车辆投保,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或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相关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