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郭某与三个朋友投资经营一家连锁加盟酒店,郭某是股东之一。李某经过对市场的长期观察,决定投资经营酒店。经过李某的朋友刘某介绍,郭某与李某就酒店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郭某将其持有的连锁酒店30%的股份作价400万元转让给李某,签约后李某应当支付30万元定金,另外370万元转让款应当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时支付。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相对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
由于李某手头资金被占用短时间内无法抽出,不能向郭某支付30万元定金,遂委托朋友刘某向郭某支付。刘某、李某、郭某相约在茶楼相聚,刘某代表李某当面通过手机银行向郭某分两次支付了30万元定金。由于此时三方都还有信任关系,所以李某并没有要求郭某向其出具收取30万元定金的收据。其后由于郭某在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其他股东阻挠,以及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就没有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李某多次催促郭某,由于郭某一直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股权变更义务,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郭某最后将收取的30万元定金又原路退回到刘某的银行账户,并以没有收到李某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李某不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股权变更手续。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郭某,要求郭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郭某辩称李某并没有向其支付30万元的股权转让定金,李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时为李某垫付30万元资金的刘某出现戏剧性的变化,30万元定金是他受李某之托垫付的,他原来也是李某的朋友,按常理他应当为李某作证证明定金已经实际支付给了郭某。但此时刘某不但不帮助李某作证,反而与郭某一同出现于法庭,作为证人为郭某作证!他要证明他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次日支付给郭某的30万元并不是代李某支付的定金,而是他自己与郭某之间因承包工程的拆借资金。显然,在刘某违背事实作伪证的情况下,李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争议焦点:
1. 刘某支付给郭某的30万元到底是代李某向郭某支付的定金还是刘某与郭某之间的借款?
2.郭某和李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责任,按照20%的违约金提出诉讼请求明显超过双倍返还定金的金额。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更高违约金的情况下,李某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更为有利?
律师观点:
1.李某并不是直接向郭某支付定金,而是由第三人代为支付,并且没有定金收据这类直接证据证明。在第三人违背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某支付定金必须通过间接证据证明。首先,李某在催促郭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双方的多次通话进行了电话录音。在通话中郭某面对李某严厉的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而反复向李某承诺自己在想办法。其次,刘某向郭某支付30万元定金的时间发生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次日,从付款时间和金额来看,属于定金具有高度盖然性。第三,证人刘某和郭某关于30万元资金是否曾出具借条的陈述互相矛盾,法院没有采信刘某的证言。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合同虽然约定了20%的违约金,但是实务中债务人一般会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而在这种股权转让合同中,原告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的金额并不高,此时主张违约金对债权人而言并非最佳方案。而定金责任则没有弹性,债务人违约就是双倍返还定金,债权人举证相对容易。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定金责任是适宜的。
风险提示:所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初都是抱着合作共赢的心态签订合同的。而中国重友情的熟人社会氛围使部分当事人不愿要求对方出具收据等直接证据。建议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意识,注重直接证据、书面证据。证据随时出现,随时固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