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X石材经营部诉XX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XX健身有限公司向XX石材经营部支付剩余工程款300余万元及利息、驳回XX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此不服,委托我所杨晓敏、蒋珍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杨晓敏、蒋珍两位律师的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本案中XX石材经营部并未取得涉案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签订的《大理石供货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一:关于加工(切角及石材开孔)项目,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切角和开孔另行计价,XX经营部也未能提出证据,该费用作为争议项目处理,法院支持被告XX健身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该部分鉴定费用不计入应付工程款。二:关于补充鉴定资料墙面镜面处理项目,被告XX健身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合同没有关于墙面镜面处理的约定,原告XX石材经营部也无证据证明其就墙面镜面处理进行了施工,法院支持被告XX健身有限公司,对于该部分鉴定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采纳我所杨晓敏、蒋珍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XX健身有限公司对原告XX石材经营部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中应扣除这两项。判决被告XX健身有限公司向原告XX石材经营部支付剩余工程款3002403.84元及利息。
总结:本所律师为此案当事人(XX健身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挽回30多万元的损失,即少支付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