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1、范某2、范某3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范某2、范某3委托指派秦前坤主任律师、孙凡律师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原告三人均系黄陂区人民政府辖区某地村民,三人所在地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而被征地拆迁,2017年1月11日,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该项目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求后未予公开该请求信息。只作了“本机关收到你要求公开‘武汉天河机场三期征地补偿发放使用情况及农民安置等’的信息申请,经向天河街调查了解,根据省审计厅审计工作要求,天河街已将涉及天河机场三期工程的所有账目资料送机场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公开信息,审计结束后由天河街按有关规定可为你公开信息和提供查询服务”的回复。原告三人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请求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日之内主动公开原告所请求之信息。原告认为请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以湖北审计厅目前审计尚未结束,不具备公开条件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黄陂区人民政府发给原告的回函,并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日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